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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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 (市) 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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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遊動廣告的設置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設置遊動廣告需要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許可證費,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進行申請。遊動廣告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此外,如果遊動廣告是設置在航空器上的,則需要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這項法規是為了規範遊動廣告的設置,確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據這項法規,設置遊動廣告的人必須遵守相應的申請程序,並繳納相關的許可證費。同時,該法規也將遊動廣告在航空器上的設置納入了特殊規定,需要向民用航空局進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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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