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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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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 (市) 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遊動廣告的設置程序。根據該條的規定,設置遊動廣告需要提交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許可證費,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進行申請。遊動廣告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此外,如果遊動廣告是設置在航空器上的,則需要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這項法規是為了規範遊動廣告的設置,確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據這項法規,設置遊動廣告的人必須遵守相應的申請程序,並繳納相關的許可證費。同時,該法規也將遊動廣告在航空器上的設置納入了特殊規定,需要向民用航空局進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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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 (市) 交通主管機關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