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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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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因故歇業,應將質物造列清冊,詳敘歇業原因及資產負債情形,擬具清理計畫,連同原領營業許可執照,於三十日前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准公告之。 當舖業如因故停業,應於十五日前敘明理由,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停業登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報時,應嚴密監查其帳冊有無詐欺倒閉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當舖業歇業或停業的程序。根據該條,當舖業歇業時,應詳細列出質物清冊,包括歇業原因和資產負債情況,並擬定清理計畫。然後,在三十天內,將這些資料與原先領得的營業許可執照一起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公告。此外,當舖業如果因為其他原因暫停營業,則需要在十五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申請,而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另外,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在接受申報時應該密切監察當舖業的帳冊是否存在詐欺倒閉的情況。 參考資料: - 《當舖業管理規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635 - 《典當業務作業手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推動辦公室):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7&parentpath=0,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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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當舖業因故歇業,應將質物造列清冊,詳敘歇業原因及資產負債情形,擬具清理計畫,連同原領營業許可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