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因故歇業,應將質物造列清冊,詳敘歇業原因及資產負債情形,擬具清理計畫,連同原領營業許可執照,於三十日前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准公告之。 當舖業如因故停業,應於十五日前敘明理由,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停業登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報時,應嚴密監查其帳冊有無詐欺倒閉情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