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其投保額不得少於資本金額,如因交通梗阻,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當舖業開業後一個月內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投保額不能少於資本金額。如果由於交通阻塞等原因,保險公司不願承保,當舖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例如,如果一家當舖業經營者的資本金額為100萬元,則他們必須投保至少100萬元的火險。如果保險公司拒絕承保,該經營者應該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並取得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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