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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其投保額不得少於資本金額,如因交通梗阻,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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