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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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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物遭受損毀、滅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造列清冊,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通知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或商會,會同查驗並封存剩餘質物,除仍有號可認者,照舊放贖外,其質物遭受損失,無可辨認,原物主亦無法認明其為己物者,得估價變賣,並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當舖業如因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質物遭受損毀或滅失,應在24小時內將質物列出清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通知保險公司和當地同業公會或商會,一起對剩餘的質物進行查驗和封存。如果仍然有可辨認的質物,那麼可以按照原來的方式進行贖回。如果質物損失後無法辨認,原物主也無法確定他們是自己的物品,則可以進行估價變賣,並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相關的例子來解釋這項規定。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號民事判決中,涉及到一宗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4條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因為質物遭受火災損毀,當舖業者依照該條規定將損毀的質物列出清單,並報請主管機關進行查驗和封存。由於質物無法辨識,最後被賣掉,並由當事人協商處理。這個案例可以說明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4條的適用情況和程序。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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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當舖業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物遭受損毀、滅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造列清冊,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