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不得設分店接物,轉當或為其他不法營利行為。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當舖業者不得設立分店接受當物,也不得轉讓經營權給他人或從事其他不法營利行為。 參考資料:《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5條 範例:一家當舖業者開設了多家分店,並將其中一家分店轉讓給他人經營,這樣的行為違反了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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