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必需另行增設倉庫者,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6條,當舖業如需在營業場所以外增設倉庫,除了根據第五條的規定辦理之外,還需要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當舖業在擴充營業場所時,維持公共安全和治安的需要。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當舖業在營業場所內的儲存空間已經不足以容納所有典當的物品,因此需要增設一個倉庫來處理額外的儲存需求。根據第16條的規定,該當舖業必須按照第五條的程序辦理增設倉庫的手續,並且在辦理完手續後,必須向當地的警察機關報備這項變動。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所有的典當物品都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管,同時也有助於維持當地的治安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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