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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