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18條,當舖業在收取月息的基礎上,可以收取棧租費和保險費,但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並且,棧租費和保險費的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的百分之五。 參考資料:台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核示協調降低民營當舖利率規定事項》、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O六號函、台南市府副知建設及財政兩廳、社會及警務兩處之函、大通當舖收當利率公告(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聯當祥字第一五二號)。根據這些參考資料,當舖業在收取月息的同時,可以收取相應的棧租費和保險費,但是這些費用的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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