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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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