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
根據法規《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了質物在一個月內取贖時的利息計算方式。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在一個月內贖回質物,則以一個月計算利息。超過一個月後,頭五天不計算利息,超過五天者以半個月計算利息,超過十五天者以一個月計算利息。然而,這條規定也明確指出不得預扣利息。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質物在贖回前的頭十天內取回,則應計算為一個月的利息。如果超過十天但不超過二十天,則應計算為一个半月的利息。如果超過二十天,則應計算為一个月的利息。同時,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得預先扣除利息。 資料來源: - 當舖業管理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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