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之滿當期限,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當地習慣,並參照經濟狀況訂定公告之。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滿期後五日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更新質當;屆期不取贖或不付利息者,當舖業得將原物變賣。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滿當期限是指借款人在質物交付當舖後的特定期限。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的指示,滿當期限的訂定會參考當地的習慣和經濟狀況,並進行公告。根據前項的規定,滿當期限不能少於三個月。如果滿期後的五天內借款人仍然可以取回贖回質物或支付利息來延長借款條件。如果在屆期時借款人沒有取回贖回質物或支付利息,當舖業有權將原物品進行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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