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不得收當左列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 四、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 五、管制之通信器材。 六、須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始准使用之物品未由其登記之本人持使用證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者。 七、汽、機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根据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1條,當舖業不得收當以下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現行當舖業管理規則沒有明確列舉違禁及危險物品的範例,但可能包括非法藥品、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等。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根据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不得收當有價證券和各種存款憑證,這可能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明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現行當舖業管理規則沒有明確列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的範例,但可能包括政府機關的財產或其他公共機構的財產。 四、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如果當舖業收到治安機關的通知,要求他們查緝特定物品,當舖業不得收當這些物品。 五、管制之通信器材: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不得收當管制的通信器材,這可能包括無線電、手機干擾器等。 六、須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始准使用之物品未由其登記之本人持使用證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者: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只有在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使用證照和相關證明文件,且該物品需要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才能使用時,方可收當該物品。 七、汽、機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當舖業不得收當汽車和機車的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 根據這些規定,當舖業無法收當上述列舉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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