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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當舖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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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不得收當左列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 四、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 五、管制之通信器材。 六、須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始准使用之物品未由其登記之本人持使用證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者。 七、汽、機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1條,當舖業不得收當以下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現行當舖業管理規則沒有明確列舉違禁及危險物品的範例,但可能包括非法藥品、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等。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根据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不得收當有價證券和各種存款憑證,這可能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明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現行當舖業管理規則沒有明確列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的範例,但可能包括政府機關的財產或其他公共機構的財產。 四、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如果當舖業收到治安機關的通知,要求他們查緝特定物品,當舖業不得收當這些物品。 五、管制之通信器材: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不得收當管制的通信器材,這可能包括無線電、手機干擾器等。 六、須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始准使用之物品未由其登記之本人持使用證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者: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只有在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使用證照和相關證明文件,且該物品需要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才能使用時,方可收當該物品。 七、汽、機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當舖業不得收當汽車和機車的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 根據這些規定,當舖業無法收當上述列舉的物品。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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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當舖業不得收當左列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