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對易於腐敗、變質,面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得拒絕收當。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2條,當舖業者有權拒絕收取易於腐敗、變質,面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的物品作為典當品。這條規定確保了當舖業者能夠維護其業務的正常運作和典當品的保存狀態。例如,如果一個人想要把易腐敗的食物當作典當品,當舖業者可以根據這條規則選擇不接受該物品作為典當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