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對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持當者,不得收當。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當舖業者在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持有當物時,不得接受該當物作為當品。這意味著當舖業者在上述情況下,不得接受醉酒、行為失常或無法獨立作出決策的人所提供的物品作為抵押品。例如,如果一個人酒醉不清,前來當舖想要當掉他的手機,根據該規定,當舖業者應拒絕接受該手機作為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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