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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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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查驗時,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一、照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 二、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等登記事項是否符合。 三、證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不易辨識時,應拒絕收當,如持當人堅求送當,當舖業應著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印左大姆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始可收當。 當舖業應備有登記簿,將收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持當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等事項,逐日詳加登記,以副頁兩份報當地警察機關。收當物品於收當期限屆滿之次日,應填寫流當品報告表,送當地警察機關;其簿冊報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警察機關處理前項資料,應依法守密。 當舖業登記收當物品,需字跡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記不實或未予登記,經警察機關查屬贓物者,以贓物罪嫌移送司法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4條,當舖業在收取當物品時,應要求持當人提供有效的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或服務機關的證件。在核對證件時,當舖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證件上的照片是否與持當人的五官特徵相符。 2. 證件上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等登記事項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3. 證件是否經過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如果持當人提供的證件無法清楚辨識,當舖業應拒絕收取當物。如果持當人堅持要送當,則當舖業應要求其在當票副聯上的左大姆指留下三面清晰的指紋後方可收取當物。 此外,當舖業應詳細登記每日收取的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以及持當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等資訊,并將副本每日報送當地警察機關。當當物品的收當期限屆滿的次日,應填寫流當品報告表並送交給當地警察機關,而登記簿和報表的格式則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另外制定。相關的資料應由警察機關依法保密處理。如果當舖業在登記當物品時的字跡模糊不清或填報不實,經警察機關查明屬於贓物,則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範例資料來源:根據當舖業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當舖業在收取質物時需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方能使用。若未經相應證照文件的持有人交付該物品給當舖業,則當舖業不得收取該物品。舉例來說,持當人提供的只是汽車行車執照或個人身分證等文件,而沒有汽車出廠證明、收據或發票等相關證件,此時當舖業不能主張收當這些文件符合當舖業法的標準。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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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