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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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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5條,當舖業在收取典押物品時,如果對持當人身份或物品有可疑之處,除了可以拒絕收取典押外,還應立即向附近的警察機關報告處理。這是要求當舖業者在遇到可疑情況時,要主動向警察機關報告,以保障當舖業的合法性和防範潛在的犯罪活動。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因此留給當舖業者自行判斷。在具體操作中,當舖業者可能會參考相關的身份證件和物品資料,如有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警察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參考範例:比如,當舖業者在收取典押物品時,持當人的身份證件看起來疑似偽造,當舖業者對其身份有疑慮,即可拒絕收取典押物品並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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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