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收當物品中如確依本規則之規定收當,經有關機關查明係屬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原本取贖。其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所收當之物品,經查係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由當舖業無償發還原物主,如在判決確定前物主已先以原本取贖者,應將原本發還。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當當舖業者在收取當品時,如確實遵守了本規則的要求進行收取,但在之後有關機關的調查中查明該當品屬於贓物時,該當品的所有人可以以原物的形式贖回。如果當舖業者違反了本規則的規定,收取的當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判確定是贓物的,則應該無償地將原物發還給原物的所有人。如果在該判決確定之前,被害人已經先以原本的形式贖回該當品,則應將原本發還給被害人。 根據資料,以汽車為例,如果當舖業者在收取汽車作為當品時,經全案審判後確定該汽車是一個犯罪所得,並且當舖業者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規定收取了這個汽車,那麼當舖業者應該無償地將該汽車發還給原本的所有人。如果在判決確定前,原本的所有人已經先以原本的形式贖回該汽車,那麼當舖業者應該將原本發還給原本的所有人。 另外,根據資料,營業質權有別於民法上的動產質權,當舖業者在收取物品作為當品時,該物品的所有權先屬於當舖業者,作為對貸款的擔保。如果到期時當戶不取回該物品,當舖業者即可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以抵銷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民法上的動產質權的相關規定不適用,而是適用當舖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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