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所當物品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所當金額。 三、利率及利息金額。 四、滿當日期。 五、持當人姓名、住址。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登記手續。 前項當票簿由當地當舖業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格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了當舖業應該置放當票簿,該簿分為正副兩聯,其中正聯交給持當人收執,副聯則作為存根使用。在填寫當票簿時,應先編號並記錄以下事項: 1. 所當物品的名稱、件數和特徵。 2. 所當金額。 3. 利率和利息金額。 4. 滿當日期。 5. 持當人的姓名和住址。 6. 當舖業牌號和營業地址。 7. 遺失當票時的登記手續。 根據該條規定,當票簿的格式由當地的當舖業同業公會制定,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當舖業管理規則》(最新版本,補充日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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