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所當物品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所當金額。 三、利率及利息金額。 四、滿當日期。 五、持當人姓名、住址。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登記手續。 前項當票簿由當地當舖業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格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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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所當物品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所當金額。 三、利率及利息金額。 四、滿當日期。 五、持當人姓名、住址。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登記手續。 前項當票簿由當地當舖業同業公會訂定統一格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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