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調節平民經濟需要,應設立公營當舖,如有必要得設立分舖,並於牌號上標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立字樣。 前項公營當舖,應將章程及業務計畫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