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調節平民經濟需要,應設立公營當舖,如有必要得設立分舖,並於牌號上標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立字樣。 前項公營當舖,應將章程及業務計畫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法規,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為調節平民經濟需要而設立公營當舖,如果有必要,可以設立分舖。公營當舖的牌號上應該標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立的字樣。公營當舖應該將章程和業務計畫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至於相關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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