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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處理。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收當贓物經判處罪刑確定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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