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處理。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收當贓物經判處罪刑確定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30條,如果當舖業違反本規則,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因收當贓物而被判處罪刑確定,主管機關則可以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附注:目前未找到跟問題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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