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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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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處理。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收當贓物經判處罪刑確定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30條,如果當舖業違反本規則,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果當舖業的負責人或營業人員因收當贓物而被判處罪刑確定,主管機關則可以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附注:目前未找到跟問題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法法規
  • 贓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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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