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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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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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1條,這項辦法是根據戶籍法第五十八條所訂定的。根據這項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入境停留期間應該向警察所申報流動人口,並且員警受理後應填報流動人口登記聯單。然而,在這項案例中,被告和吳○芳並未申報流動人口,因此這項法條的適用性並不明確。具體而言,本案中沒有提供被告和吳○芳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的具體日期,也沒有相關的書面證據來證明他們是否如期申報。因此,根據當時的警察部門所填報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被認定為認定的依據。然而,這些登記聯單與吳○芳入境已超過2年的時間,而且在這期間內沒有發現任何與申報相關的資料。因此,法院無法確定被告是否遵守了上述規定。
- 第五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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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