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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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應向暫住地之警察所、分駐 (派出) 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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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2條的規定,流動人口應該前往暫住地的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這意味著當人們在某個地方暫住時,他們需要向當地的警察局登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流動人口的身份和居住地得到登記和監管。一旦登記完成,相關當局便可以根據這些資料進行管理和統計。可能的範例可以是在申請業務、職業就業、居住登記或其他需要提供住址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遵守這項規定並向相關機關登記他們的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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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