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9.09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一、外出住宿旅店、賓 (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 (停) 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 (停) 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4開分頁 ›
流動人口之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申報人,為該住宿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 三、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申報人,為當事人。
5開分頁 ›
流動人口之申報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登記,由住宿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規定之。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登記,於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十五日內申報。 三、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登記,自當事人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時,並應繳驗當事人之護照、入境證副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9.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