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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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 2.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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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服制條例第3條,警察人員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穿著禮服: 1. 參加本國或友邦的大典和宴會; 2. 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3. 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的文武官員; 4. 參加警察舉辦的重要典禮或檢閱部隊。 根據該條例的第4款,前項第4款所謂的禮服也可以用常服代替。 範例:例如當警察人員參加國慶典禮時,會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穿著禮服。但是在一些較小的典禮上,則可以使用常服取代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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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