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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2.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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