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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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 2.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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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警察服制條例第4條,其中有以下幾點要點: 1. 警察人員在平日執行職務或參加集會時,一般情況下都應該穿著制服,除非該情況下需要執行特殊任務,此時可以不穿制服。 2. 如果根據情況需要穿著制服,且氣候寒冷或下雨,則可以在制服外加穿大衣或雨衣。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相關於《警察制服及飾品使用辦法》,該辦法最近修訂於2015年6月2日,頒布實施。且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或參加集會時,除非需要特殊任務,一般應該穿著制服。如果氣候寒冷或下雨,可以在制服外加穿大衣或雨衣。 範例: 如果一位警察在平日執行職務時,需要參加一個室外會議。根據警察服制條例第4條,他可以選擇不穿制服,而是穿著適當的便服參加會議。另外,如果當天下雨,他也可以在便服外加穿雨衣以保護自己不被淋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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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