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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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 2.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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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服制條例第 5 條規定,警察制服的式樣和應佩帶的標識由內政部來制定,各級警察機關則負責統籌製作和發放警察制服及標識。根據這條法條,內政部負責制定警察制服的款式和設計,包括制服的外觀、顏色、材料等方面的要求。而各級警察機關則負責根據內政部的規定進行制服的製作和發放,確保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穿著合適的制服,以示身份和專業形象。例如,根據內政部的規定,警察制服上可能會有特定的徽章或標誌,以表示其所屬的警察機關或單位。這樣的制服和標識有助於公眾識別和信任警察人員,並維護社會治安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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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