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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警察服制條例

  • 異動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1.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2.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1.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2.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1.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2.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