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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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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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服制條例第6條規定了哪些人員以及其服裝和標誌的管理權限。根據該條例,以下人員的服裝、標誌以及雨衣、雨鞋和特種勤務服裝均由內政部管理: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和警察學校的學員和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經營人員、警察機關管理的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根據上述規定,這些人員的服裝和標誌以及雨衣、雨鞋和特種勤務服裝的設計和管理由內政部負責。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規定和法規,警察機關和學校可以對警察服裝和標誌進行具體的實施和管理,以確保警察部隊整體形象的統一和正確。 參考資料: - 警察服制條例: - 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2 - 經新法律公布日期108年4月25日,但未查證是否有最近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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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