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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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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甲乙種槍類之詳細名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適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甲乙種槍類之詳細名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適時報請內政部核定。該條例強調國家對槍枝的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該條例,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需向內政部申報各種槍枝的詳細名稱,並經過內政部的核定後方可執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槍枝的合法和有效使用,以及避免槍枝的不當使用和非法流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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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甲乙種槍類之詳細名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適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