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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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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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時,應備繳照片共6張。其中,3張照片需黏貼在申請書上,1張照片需黏貼在自衛槍枝執照上,另外2張照片需黏貼在自衛槍枝管理卡片上。其中1張管理卡片需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另外1張管理卡片則需留存查驗機關。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相關規定,以下提供參考範例: - 範例一:甲某準備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按照規定備繳了申請書和相關照片,並將其中1張黏貼在自衛槍枝執照上,其餘照片按要求黏貼在管理卡片上,並送交所在地的政府警察機關進行審核。 - 範例二:乙某於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時,備繳了申請書和6張相關照片,符合《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要求。其中3張照片黏貼在申請書上,1張照片黏貼在自衛槍枝執照上,另外2張照片則黏貼在管理卡片上。其中1張管理卡片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審核,另外1張管理卡片則留存查驗機關。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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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