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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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書、登記冊及臨時查驗證,其式樣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自衛槍枝烙印式樣如附件四,自衛槍枝執照式樣如附件五,填發時應加蓋查驗機關之鋼印於執照面下端內頁貼照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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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在申請書、登記冊和臨時查驗證上應該填寫的內容和格式,以及自衛槍枝烙印和自衛槍枝執照的樣式和填發的規定。具體的格式和規定可參照該法規的附件一至附件五。根據該條例,填發自衛槍枝執照時,需要在執照面下端內頁貼照片處加蓋查驗機關的鋼印。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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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