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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1. 1.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
  2. 2.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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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 1. 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指的是派駐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政府機構人員。這表示外國政府機構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權,包括持有、攜帶自衛槍枝的特殊規定。 2. 外國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持槍限制: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持有自衛槍枝的數量,受到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的限制。這表示外國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槍的數量需要符合特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外國大使居住在台灣並享有外交地位。根據該條的解釋,他在台灣境內持有自衛槍枝的數量應受到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的限制,即根據該條例規定的數量限制來持有槍枝。具體的數量限制需要參考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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