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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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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附件六及附件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團體要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時,需要提供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和員工名冊。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和員工名冊的樣式可以參考附件一、附件六和附件七。 這裡沒有直接提供附件內容,所以無法提供相關附件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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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