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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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附件六及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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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團體要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時,需要提供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和員工名冊。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和員工名冊的樣式可以參考附件一、附件六和附件七。 這裡沒有直接提供附件內容,所以無法提供相關附件的具體範例。
- 第九條條文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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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