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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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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經准置備之自衛槍枝以由本機關團體所在地點依法使用為限,使用人並須持有該機關團體之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施行細則,機關團體購置的自衛槍枝只能在該機關團體所在地的指定場所合法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持有該機關團體發給的證件。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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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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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機關團體經核准置備之自衛槍枝以由本機關團體所在地點依法使用為限,使用人並須持有該機關團體之證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