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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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經核准置備之自衛槍枝以由本機關團體所在地點依法使用為限,使用人並須持有該機關團體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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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7條施行細則,機關團體購置的自衛槍枝只能在該機關團體所在地的指定場所合法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持有該機關團體發給的證件。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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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