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1.自衛槍枝持有人於自衛槍枝執照使用限期屆滿十五日前,應填具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換領新照,其式樣如附件一;換領新照時並將原執照繳銷。
- 2.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因居留原因消滅而出境時,應將其所持自衛槍枝及所領槍枝執照交由出境聯檢機構查驗,經查驗無訛後,槍枝發還,將原執照收回轉送原發照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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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 1. 自衛槍枝持有人在自衛槍枝執照使用期限屆滿前十五天,應填寫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換領新照。換領新照時需要交回原有的執照。 2.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包括擁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如果因為居留原因而要出境時,應將所持的自衛槍枝及執照交給出境聯檢機構進行檢查。經檢查無誤後,槍枝將被歸還給持有人,原執照將被收回並送交原發照機關註銷。 參考資料: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ssflaw0002.aspx?lsid=FL030070) - 中華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ssflaw0001.aspx?lsid=FL0170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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