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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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9條,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如果持有本條例第二條以外的槍砲彈藥或未經核准的超額自衛槍枝,應由其所屬的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進行妥善收藏。也就是說,這些槍枝和彈藥不能轉賣或贈與給其他人,且需要受到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的監督和控制。此外,在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的情況下,也不能將這些物品出口。 參考資料: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持有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贈與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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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