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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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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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的規定,當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單位的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事件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這意味著當有性侵害案件發生時,警察機關或醫療單位可以向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並須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持。 參考資料:性侵害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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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