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8.08
廢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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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應接受有關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或講習。
警察機關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詢畢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再次詢問。對於智障或其他陳述有困難之被害人,應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前項詢問內容應參考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參考要領辦理。
性侵害案件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姓名可以代號稱之,並以對照表方式密封附卷,以避免洩露被害人身分。
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指派專責人員協助處理。
性侵害防治中心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應提供諮詢、報案、救援等各項服務。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時,得經被害人之同意,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陪同至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身心狀況,適時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適當之協助。
性侵害被害人有緊急安置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予協助安置於緊急庇護中心,或協調社政單位提供必要之安置服務。
性侵害被害人有法律扶助或心理輔導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予協助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團體協助辦理。
性侵害被害人有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之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辦理。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
前項志工應分別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
性侵害防治中心志工服務隊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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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8.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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