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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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21條的規定,當警察機關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案件時,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應根據案件的性質,配合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例如,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8條、「少年福利法」第22條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和第15條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案件。這些法律規定和措施旨在保護兒童和少年的權益,預防和打擊性侵害行為。例如,「兒童福利法」規定了兒童受到性侵害時的保護和救助措施,「少年福利法」則針對少年犯罪提供社會輔導和保護。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則規定了對於涉及兒童和少年性交易的處理方式。在實際操作中,警察機關和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根據這些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確保兒童和少年在性侵害案件中的權益得到保障。
- 少年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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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