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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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 性侵害防治中心志工服務隊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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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的人員在處理性侵害事件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被害人的任何資訊。這包括被害人的個人身份、住址、家庭背景等。另外,志工服務隊和依法被委託的相關機構、學校、團體的人員也適用同樣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性侵害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所有相關人員都有責任確保被害人的隱私和保密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權益,避免將他們的身份和個人資訊洩露給外界,以避免他們受到二次傷害。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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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