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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 性侵害防治中心志工服務隊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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