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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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中心為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 前項志工應分別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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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意思是指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徵召志工來協助處理性侵害防治業務。這些志工必須接受職前和在職訓練,以確保能夠有效地協助辦理相關事務。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志工的培訓內容包括了對性侵害的認識、處理性侵害案件的程序和技巧、提供支持和協助被害人的方法等。志工的存在可以增加專業人力資源,並提供更全面和多元的服務,以提升性侵害防治工作的效果。 舉例來說,某一性侵害防治中心徵召了一批志工來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這些志工在參與前接受了一系列的培訓,包括了性侵害的法律概念、被害人心理狀態的了解、提供支援和協助的技巧等。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這些志工根據所學的知識和技巧,為被害人提供了相應的支持和幫助,同時也協助警察機關收集相關證據,推動案件的審查和審判工作。他們的參與提高了案件的處理效率和質量,並增加了對被害人的關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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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