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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 前項志工應分別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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