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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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有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之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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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8 條》,當性侵害被害人需要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該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來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 《性侵害防治活動手冊》,內政部立案號:0961090044,第 7 節「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復學輔導」中提到了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被害人進行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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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