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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侵害被害人有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之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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