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因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之需,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執行搜索、扣押時,不得在通知書或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等文書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其通知之文書毋需記載案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在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中,如果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执行搜索和扣押等行动时,不得在通知书或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等文件上揭露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的信息。此外,在通知被害人到场说明时,通知文件无需记录案由。 根據此條規定,警方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保護被害人的個人隱私和身份安全,不得在相關的文件中公開揭露其姓名、住址或任何可以容易辨識其身份的資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被害人的權益,避免他們受到二次傷害或不必要的困擾。警方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進行搜索和扣押時,應妥善處理證據,並注意不揭露涉案人的身份。例子可以是在调查性侵案件时,警方发出通知书给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上没有揭露被害人的任何个人身份或相关信息。
- 證據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揭露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