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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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姓名可以代號稱之,並以對照表方式密封附卷,以避免洩露被害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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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移送性侵害案件的文件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對於被害人的姓名,可以使用代號稱呼,在附卷上使用對照表的方式密封被害人的身分,以防止洩露被害人的身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例如,將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以代號表示,並將對照表單獨保存,這樣即使有人獲得案件文件,也無法直接得知被害人身分的細節。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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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