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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侵害案件移送書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姓名可以代號稱之,並以對照表方式密封附卷,以避免洩露被害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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