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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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採集之證物,應保全於證物袋內,依證物袋上之說明正確處理;並應於證物袋外包裝上註明案由、證物種類、特性、採證時間、採證人等,檢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表立即送驗。 警察機關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告訴或知其已提起自訴者,應將前項證物連同鑑驗結果送檢察機關或法院;若尚未提起告訴或自訴者,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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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要求警察機關在採集證物時必須將其放置於證物袋內,並在袋外包裝上註明案由、證物種類、特性、採證時間和採證人等相關資訊。同時,根據該條例規定,警察機關應該立即將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調查表送往檢察機關進行審理,並且如案件尚未提起告訴或自訴,則應將證物移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保管。 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檢察機關在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遵循性侵害被害人的完整程序保障,包括保護證物的探勘、驗證以及保管等方面的要求。此外,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在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時,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規定,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確保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然而,要找到直接與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7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參考資料或法規查找。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例子。
- 案由名詞
- 證人名詞
- 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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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