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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現場跡證之勘驗蒐證,並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協助被害人驗傷及取得證據。 被害人之驗傷及身體證物之採集,應至醫療院所為之,並得由警察人員陪同。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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