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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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時,得經被害人之同意,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陪同至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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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4 條,如果被害人同意,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陪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進行診療、驗傷和取得證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被害人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確保對被害人的保護和程序上的完整性。 參考資料:《性侵害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 條》。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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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