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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時,得經被害人之同意,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陪同至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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