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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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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身心狀況,適時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適當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的身心狀況,並適時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安撫其情緒,提供適當的協助。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並確保他們得到適當的支援。該條的執行可參考中華民國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相關指引或準則,例如《性侵害防治中心運作指引》,其中對於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及協助方式有具體的說明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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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身心狀況,適時指派社工或其他專責人員安撫其情緒,並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