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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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有緊急安置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予協助安置於緊急庇護中心,或協調社政單位提供必要之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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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當性侵害被害人有緊急安置的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該提供協助,包括將被害人安置在緊急庇護中心或是協調社會政策單位提供必要的安置服務。這意味著警察機關和性侵害防治中心有責任提供適當的安置措施,以確保性侵害被害人在發生事件後的安全和福祉。警察機關應該與相關機構和機構合作,提供所需的支持和保護,以滿足被害人的緊急安置需求。根據資料,緊急庇護中心是一個提供被害人臨時庇護的地方,可以提供住宿、緊急醫療和其他支持服務。這樣的安置服務有助於提供即時的安全環境,並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關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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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