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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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警察分局接獲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派遣第三條之專責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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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該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同時警察機關如果接獲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關單位的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該立即派遣專責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根據最新資料,台灣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成立於2020年,是負責協調性侵害防治相關業務的中央機關。該中心協助並提供支援給性侵害受害人,包括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以及緊急診療等。警察機關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該及時通知防治中心協助處理,以確保受害人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援與協助。同時,當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警察機關應派遣專責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以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 例如,當一名性侵害受害人報案後,警察機關會通知防治中心協助處理,並派遣專責人員到場協助。防治中心可以提供心理治療師或輔導員陪同受害人,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扶助資源。此外,警察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需要召集醫療人員為受害人進行緊急診療,也可以請求防治中心協助聯繫相關醫療院所。這樣的協作機制可以確保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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