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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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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指認之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4 條,警察詢問被害人時,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此外,如果在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該予以制止,這是為了避免混淆待證事實、侵害被害人隱私及造成其二次傷害。 參考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中華民國立法院。

  • 對質名詞
  • 指認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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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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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