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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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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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4 條,警察詢問被害人時,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此外,如果在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該予以制止,這是為了避免混淆待證事實、侵害被害人隱私及造成其二次傷害。 參考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中華民國立法院。
- 對質名詞
- 指認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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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