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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指認之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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