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警察機關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3條,警察機關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長進行處理。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並在需要時可以通知女子警察隊(小組)前來協助。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使她們能感到更安全和舒適。選擇女性警察人員或已婚偵查員的原因是考慮到她們可能更能理解和同理被害人的處境,並提供適當的支援。 例如,在一個性侵害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是一名女性,根據這項規定,警察機關應優先派遣女性警察人員處理。如果當地沒有足夠的女性警察人員,則可以通知女子警察隊(小組)進行協助。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害人在報案和調查過程中感到更為舒適和受到更好的關照。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