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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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